大佟小议年终盘点丨2017美业最全法律和法规!想合法赚钱的快来

日期:2024-05-15 01:14:52 |   作者: 最新动态

  大佟小议年终盘点:回首2017年,不管你是否敢于直视,美业监管领域发生了诸多事件,或让人泪流满面或惊心动魄。然识时务者,乃美业界真俊杰!我们只可以顺应日渐严格的监管和法治建设的步伐,提前规范自我经营行为。

  2017年又出台了哪些法律和法规?在美容行业的从业者可以从中汲取什么心得?下面,为大家盘点的是与你我息息相关的2017年国内外美业政策。

  据2017年一项暗访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在东莞的100家生活美容院里,就有95家明目张胆地做非法整形广告,且暗自进行整形手术,违法率达到95%。当下多数生美场所为求利,在暗地里从事医疗美容服务,雇用无证医师,容易因技术手法不专业、器械消毒不够等问题引发医疗事故,因此生活美容场所严禁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做法:据法律规定,医美美容院、医师都得“持证”经营——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从业人员还需有执业资格,主诊医师要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职业证书》,护理人员要有护士证。

  据以往新闻报道,不少美容机构存在证件过期(《卫生许可证》两年一审),从业人员提供不了健康资格证,消毒配备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

  做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美容院要在醒目处公示《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并设置清洗消毒间和仪器消毒设备。”不卫生不合格,无健康不美业!

  常有新闻曝出某美容院低价购入来源不明、厂家、生产许可证等皆无的三无化妆品,再以高价销售给消费者的丑闻;也有些美容院明知货有假,还以假充真,捏造大品牌促销借口,欺骗顾客。美容院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因此成了行业发展的一颗毒瘤。

  做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的名字、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也要求要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明。三无产品是美业里会呼吸的痛,伤客伤美业,希望各位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引起重视!

  一些美容院为吸引顾客,常在产品宣传和使用效果上故意夸张;还有谎称有明星代言,利用明星知名度诓骗消费者;也有不顾消费者知情权,宣传中隐瞒产品副作用和谎称“零添加、无副作用”的。广告词句往往刻意取巧,故意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图像,对消费的人进行误导。

  做法: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为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有贬低同种类型的产品内容的;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化妆品宣传不得暗示有医疗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四种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使消费的人误解其效用。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这中间还包括《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我国新《广告法》施行,对化妆品宣传禁用语等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因此《办法》的存在已经意义不大。

  多项化妆品国家标准改为推荐性——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化妆品行业多项标准由强制性转为推荐性》的清单,该清单精确指出:与化妆品相关的12项国家标准、4项行业标准及14项国家标准计划已经由强制性转为推荐性。除GB5296.3《化妆品通用标签》等少数标准继续保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地位外,其余多项标准都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韩国修订《功能性化妆品审查规定》——修改内容有对于过敏性皮肤适用的功能性化妆品,功效性评价方法和评价提交材料,功能性化妆品允许添加的香味剂和保护剂成分;新增染发剂中乙醇酸及其盐成分含量的检测的新方法;修订了“原料”、“医药原料成分”术语定义。提醒相关企业进一步探索韩国出口化妆品管理法规,加强品控,做到按规生产,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英国将全面禁止个护产品中使用塑料微珠——7月21日英国政府宣布了关于塑料微珠的禁令,将推出禁止在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包括牙贴)的生产中使用塑料微珠的政策。这也是政府对于减少海洋塑料垃圾所作出的承诺。

  欧盟规定化妆品禁用3种芳香剂——欧盟修订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清单和限用物质清单,增添了新铃兰醛、苔黑醛、氯化苔黑醛3种禁用的化学物质。目前,国内《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说禁止铃兰在化妆品中的使用,但对另外两种化学成分则无相关规定。

  欧盟发布了委员会条例拟修订化妆品法规——将二苯酮-3在防晒化妆品中的最大使用量由10%降低到6%,该条例于2017年9月3日实施。据了解,二苯酮-3可作为防晒剂应用于化妆品中,但使用过量有一定致癌性,所以要对化妆品中的最大使用量设限。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化妆品使用二苯酮-3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10%。

  面膜新国标——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面膜新国标,修改内容较多,如面膜的英文名称由Skin mask改为Mask;要求香精使用一定要符合GB/T22731的要求;面贴膜的载体不应含有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等。新行标还首次规范了面膜对耐热耐寒的要求及净含量的标注方式,修改了部分产品的PH值的控制范围,PH由3.5~8.5调整为4.0~8.5。

  台湾含15种成分化妆品禁止贩卖——从国家质检总局官网获悉,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61608566号公告,自2018年7月1 日起含有黄樟素等15种成分化妆品禁止输入、制造、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

  在职医生有望办医疗机构——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可以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自4月1日起施行。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在职医生有望开办医疗机构。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包含美容师、美发师,实施部门为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消费品税率直降至7.7%——11月24日财政部公布消息称,我国将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17.3%降至7.7%,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下降了22个百分点,涉及187个8位税号,不少消费品类的税率被腰斩仅为原税率的一半。消费品税率的直降,将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商品的传统贸易企业,在成本和品类上带来直观的利好。

  化妆品进口关税调整——财政部网站公布消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洗发液(香波)”由6.5%调整为2%;“香水及花露水”“唇用化妆品”“眼用化妆品”“牙膏”等均由10%调整为5%。

  七部门联合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并发布详细《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方案》,细化各部门工作内容,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香水及花露水被列入法检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出相关调整:将3303000010、3303000020(香水及花露水)增设进/出境监管条件“A/B”,并已于9月15日正式实施。

  进口化妆品抽检——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最新《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进口化妆品下调至最低10%抽批查验。新规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医美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其中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范围,规定医疗机构主张不担责应举证证明等。

  五项化妆品新行标——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五项化妆品行业新行标中,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QB/T5105-2017)、苄索氯铵(QB/T5106-2017)、尿囊素(QB/T5107-2017)三项化妆品用原料和脱毛霜(乳)(QB/T5108-2017)系首次出现行标,面膜则用QB/T2872-2017替代现行标准QB/T2872-2007。

  我国首个干细胞通用标准——《干细胞通用要求》于2017年11月22日正式对外发布,这份标准围绕干细胞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稳定性等核心问题,建立了干细胞的供者筛查、组织采集、细胞分离、培养、冻存、复苏、运输及检测等的通用要求。

  10项化妆品标准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其中化妆品有关标准共10项,除《牙膏》、《化妆品分类》为修订版本,其余均为新制定标准,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

  中国医师节设立——国务院同意卫计委请示,自2018年起,将每年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这也是中国的第四个行业性节日,为向长期奋战在卫生与健康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员和医务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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