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面膜产品必须要格外注意哪些?(海关答疑)

日期:2024-07-13 13:32:10 |   作者: 最新动态

  我们是一家美容用品贸易公司。因业务需要,近期我们想从国外进口一批面膜产品做销售,想咨询:进口面膜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按照化妆品管理的面膜产品,指的是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者保留,起到护理或者清洁作用的产品。

  按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海关根据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及中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进口面膜产品应符合中国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检验依据主要为《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

  进口面膜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标签,可以直接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名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含量;有效期、使用方法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面膜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等内容。

  进口面膜前,进口商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海关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申报时,企业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等合格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海关对相关材料来审核。

  受理报检后,口岸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现场查验内容有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海关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不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做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

  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存放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天津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食品安全二科科长赵媛媛、天津海关所属河西海关审批备案四科二级主办丹)

  我们是一家美容用品贸易公司。因业务需要,近期我们想从国外进口一批面膜产品做销售,想咨询:进口面膜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按照化妆品管理的面膜产品,指的是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者保留,起到护理或者清洁作用的产品。

  按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海关根据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及中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进口面膜产品应符合中国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检验依据主要为《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

  进口面膜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标签,可以直接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名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含量;有效期、使用方法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面膜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等内容。

  进口面膜前,进口商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海关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申报时,企业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等合格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海关对相关材料来审核。

  受理报检后,口岸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现场查验内容有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海关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不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做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

  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存放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天津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食品安全二科科长赵媛媛、天津海关所属河西海关审批备案四科二级主办丹)